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基层、服务企业工作,现就《实施意见》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预注册”事项
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含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资质时,不再先行办理二级建造师预注册。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申请资质前直接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凭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申请企业资质。
二、关于“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事项
根据现行资质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由其核发,原省厅已核发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下放由其管理。为了配合各地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省厅正在调整《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简称“网上”,下同)《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权限,请各地务必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并通过系统打印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暂由省厅统一购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凭介绍信到省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筑业企业资质须具备与资质内容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在证书“许可范围”栏中标明相应的建筑业企业内容及等级,证书编号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规则》(详见附件)核编。
三、关于“资质证书部分变更手续下放”事项
《实施意见》中涉及“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四项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以及各类企业的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如:建筑业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等变更),均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省厅调整“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类资质证书变更审批和打印权限后,请各地务必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并通过系统打印证书变更内容。
四、关于“分支机构备案手续下放”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物业服务等四类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现已下放企业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请各地依据《关于做好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7号)、《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9号)、《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省厅不再对《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加注审查意见及加盖印章,各地于每月10日前向省厅政务服务中心汇总报送本地上月份的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五、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等五类企业资质延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检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五类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申请日期按初审部门的受理日期认定;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的,均应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六、关于“省厅负责办理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由企业直接向省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需提交初审部门审核意见”事项
企业须提交相应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七、其他
1、为保证工作顺利衔接和正常开展,至2011年12月31日为执行过渡期,各地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已能办理的应自行办理,暂不能办理的仍由省厅办理。各地应及时与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和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沟通,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技术问题。2012年1月1起,省厅将不再受理《实施意见》中下放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
2、为确保“网上”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务必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完善系统审批内容,并通过系统打印证书(包括变更内容)。省厅将随时抽查各地维护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情况,对未及时维护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联系电话:政 务 服 务 中 心: 0591-87674698
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0591-87602367
0591-87616295
0591-87619575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规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